一、死刑緩刑2年執(zhí)行是什么意思?
死刑緩期執(zhí)行,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。它適用于那些應當判處死刑,但不是必須立即執(zhí)行的罪犯。死刑緩期執(zhí)行期限固定為兩年。
死刑緩期二年執(zhí)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,而是死刑的一種執(zhí)行制度。
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(zhí)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:
1、行為人罪該處死刑,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,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(zhí)行。
2、不必立即執(zhí)行,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,有投案自首、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,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,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。

二、死刑和死刑緩期2年執(zhí)行的區(qū)別在哪里?
1、 在適用條件方面,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,所謂罪行極其嚴重,一般指手段極其殘忍、后果極其嚴重、性質極其惡劣、社會影響極壞的情形。死緩則適用于罪該處死,但可以不被立即處死,比如有悔罪表現或者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情形。
2、 在審判程序方面,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,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。死刑緩期執(zhí)行的,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。
三、 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(zhí)行案件的復核程序有哪些?
(一)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緩案件時應當詢問被告人。
(二)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緩案件時不得加重刑罰。
(三)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緩案件時對于以下三種情形,應當或者可以依法改判,并非必須要裁定撤銷原判、發(fā)回重審:
1、 原審認定事實正確,但適用法律有錯誤;
2、 原審判決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;
3、 復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、證據。
(四) 二審帶復核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(zhí)行的,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,高級法院經過二審維持原判的,該二審裁判就是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(zhí)行的裁判,無需另行進行死緩復核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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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簽: 死刑緩期 死緩條件 緩期兩年 故意犯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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